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內容摘要》
01.契約審閱:7天以上
02.土地座落:
03.地 號:
04.使用區分:
05.建造號碼:
06.房屋座落:
07.房屋型式(G/B):
08.坪數約定:計 坪,包括: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計 坪(含 )
當樓層之公共面積計 坪(含 )
公共設施計 坪(含 )
09.合理誤差:1%
10.土地面積:以本戶房屋坪數按比例持分
11.房地價:計新台幣 萬元正
(土地價款 萬元正,房屋價款 萬元正)
12.分期付款:付款間隔不得低於 天
13.開天日期: 年 月
14.施工期間: 個日歷天
15.完工日期: 年 月
16.交屋認定:乙方完成主附屬建物及必要公共設施,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交
屋日期十五日內前來交屋,逾期視為交屋完成。
17.保固期間:結構體:十五年、非結構體:一年
18.保固起迄:自完成交屋日起
19.稅費負擔:土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過戶
時機則雙方議定自 完成過戶。
20.逾期無法完工:每逾壹日按己繳房地價千分之壹計算延遲金,唯超過四個月,
甲方得解除合約,乙方除應退還已繳價款及前項違約金,並應同時賠償相當
於己繳價款之懲罰性違約金。
21.逾期不繳款:每逾壹日按自備款部份月千分之壹計算滯納金,唯逾期超過二
十日,乙方得解除合約,數回房地及沒收甲方已繳價款。
22.房屋轉讓:乙方同意始得轉讓,轉讓時繳清相關稅金,及本約自備款之百分
之一手續費。
23.房屋瑕疪: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乙方限期完成修繕,且該項瑕疪以修繕後始
計算保固期。
24.公共設施驗收: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交予管理委員會。
25.大廈管理基金:台幣 萬元。
26.貸款金額:新台幣 萬元。
27.銀貸不足:乙方同意以 年公司貸款補足差額,利率按年息%計算。
28.建材約定:單項可列明三種品牌,交屋時如不符,應提出係屬「同級品」之
證明。
29.車位價:新台幣 萬元。
30.車位編號:
31.車位型式:
32.車位尺寸及坪數: cmXcm,計 坪。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標準版本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立契約書人賣方: 茲為「 」房地 預訂買賣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本契約於簽訂前須經買方攜回審閱 天(至少五
天)以上,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廣告效力
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才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
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
一、土地座落: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 段 地號等筆土地,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座落: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 樓 戶(共
計 戶),建照號碼為 政府 局建照執照 建字第 號(建
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一))。
三、車位部分: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地上(面、下)第
層 平面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 獎勵增設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可停放長 公尺,
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_____平方公尺( 坪) (建造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二))。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應
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 」 戶,其應有權利範圍以地政機關核
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比例持
分,如因土地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
尺( 坪),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平面圖虛線部分,如陽台等。)計
平方公尺(坪),共用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第四條 共用部分項目、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前條共用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
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
交誼室及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本「 」共用
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前款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
為計算。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平方公尺( 坪)。
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賣方出售之房屋,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因簽約後法令
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面積計算依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載有用途之
面積為準。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
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
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
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按本契約第六條之土
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每坪單價,以無
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六條 房地總價
本契約房地總價(米含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 元整)合計新
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元 整。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第七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本條付款辦法買方應依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接獲賣方書面掛
號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
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惟每期付款間隔應不少於 天。
二、依前款規定,如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
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
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六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並經賣方
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七日內乃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
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地下層共用部分權屬
一、本契約房屋地下室共 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除第
四條所列地下層共用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由賣
方依法令以法定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產權另行出售予本預售屋承購
戶。
二、未購買法定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法定停車
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法定停車位之持分
面積。除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預售
屋之地下室法定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
第九條 屋頂使用權屬
屋頂突出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機房、水箱、瞭望台等,不得獨立使用或約
定為專用,樓頂平台之使用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
第十條 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
本預售屋法定空地(座落於 地號)之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
使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賣方不得設定專用使用權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
之特定人。
第十一條 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預售屋建築構造種類(主要結構)係為 造(如鋼骨造或鋼筋混凝土
造等),其規格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影本如附件(一))之圖說為準。
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如附件(四)建材設備表,
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
三、本預售屋施工標準悉依 政府 局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
本契約附件(四)之建材設備表施工,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
未經處理之海砂及輻射鋼筋。
第十二條 開工及完工最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自
開工日起算 個日曆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
必要設施,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
(一)、買方未依規定付款期日交付本契約所載之各期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或
其他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其遲延期間。
(二)、買方未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內要求變更設計或增加室內裝修
工程,致影響工程之進度時,其影響期間。
(三)、因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四)、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五)、本預售屋外水、外電、電信、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
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二、買方如逾前款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
五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六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
雙方同意依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若有要求室內隔局變更時,一律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
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如買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
者,對賣方不生效力,且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變理變更時,買方
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建管法令之規定,
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二、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
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
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提出追加減帳,通
知買方簽認並於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
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
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
原圖施工。
第十四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
水、電力、瓦斯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進行驗收
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
限期完成修繕,並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第十五條 房地產權登記期限
一、土地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
畢,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之當年度公告現值為準。
二、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
畢。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
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買方於賣方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所定除第十四條交屋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因逾期付款加
計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
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
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二日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
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
買方應於賣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否則如因買方之延誤
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
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 交付不動產及相關文件之條及期限
一、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
紀錄卡、住戶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
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
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
二、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繼續
完成自來水、電力、瓦斯及必要之公共設施後,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
交屋時隻方應屐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就第十四條房屋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本契約所有之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
續。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否則賣方不負保
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
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應於房屋產權登記後六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
完工之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擔任本預售屋共用部分
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
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用部分管理費。
六、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之交接時,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
金(或未專戶儲存者應提列新台幣 元)併同移交之。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
交屋日起,賣方針對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設
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但可歸責於買方者除外。
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房地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元整, 由買方以金
融機關之貸款給付,並由買賣雙方另立「委刻印章同意書」(如附件
(五)),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方於取得貸款金額後,
應即交還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買方。其貸款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
額,如係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買方應分二年加計利息按月平均攤,還其
利率比照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利息計算。如可歸責於賣方時,其貸款金額
為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下者,買方有權解約,倘其貸款金額為
原預定貸款百分之七十以上(含)者,買方應分四年加計利息按月平均攤
還,其利率比照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利息計算。如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
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內以現金一次(或分期)向賣方繳清或補
足。
二、前款分期攤還之總金額,賣方得以買方之房地辦理第二順位抵押。
三、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到交屋前之利息由 買方負擔賣方負
擔 ,惟因交屋遲延所導致之利息負擔,則由應負延誤責任之一方
負擔。
第十九條 房地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本契約房地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本契約房地
轉售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二、前項於轉售時,買方負責繳納本契約房地總價款最高千分之二之手續費
予賣方。
第二十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價稅、房屋稅以交屋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產權登記時應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
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本條買方應繳之稅費,買方於辦理產權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
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四、倘另有其他負擔之費用名目,其負擔方式應明示於第一或第二款內。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房地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佔用他人土地,訂約後
發覺該房地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
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本契約房地若賣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
前解決;如因賣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
機關貸款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逾買方所定相當期限仍不解決,買
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時,概由賣方負責清理,買方因此所受之損
害,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
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退還買方。
第二十二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者,買方得解除
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買
方外,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
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
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
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
院。
第二十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
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
決之。
附件:
(一) 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
(三) 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 建材設備表乙份
(五) 委刻印章同意書乙份
(六) 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賣 方:
法定代理人: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一) 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略)
(二)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略)
(三) 付款明細表乙份(略)
(四) 建材設備表乙份(略)
附件(五) 委刻印章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受 託 人: (以下簡稱買賣方)茲因買方訂購賣
方所興建之「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房屋及該建築基地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
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 本同意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隻屋買賣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訂
定之。
二、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乙枚保管及使用。
三、本式印章僅得使用座落於 市(縣)鄉(鎮) 段等 筆地號有關
土地及建物產權登記、稅捐申報,辦理及領取貸款手續之用。
四、乙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乙方應負法律上
詐欺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甲方基於本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切結同意書中途不得片面撤銷或中止委
託或變更或加予任何限制本項委託,並切結不得向地政事務所、銀行等有關
主管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書印章依第二條所使用之異議,否則一概無效。
六、甲乙雙方如有糾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書第二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
方並切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
七、本項委託授權,立授權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無憑,
特立書存查。
立授權書人:
戶藉地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六) 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因訂購(以下稱乙)
方所興建之「 」第棟 樓房及該建築基地持分權利,〔座落
於 市(縣) 鄉(鎮) 段等 筆地號建築基地〕,為甲方需
要特委託乙方由雙方協議之金融機構申請抵押借款,以之抵付上項預購房屋及土
地之部份償款,經雙方同意議定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預如左:
一、 甲方承認本項貸款為應繳各期房屋及土地價款之一部份,屬乙方所有,茲委
託乙方代向雙方協議之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新台幣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 甲方於付清前開房屋之自備款取得產權時,授權乙方代為委任代書辦理房屋
及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
三、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借款人之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暨簽名蓋
章等手續,甲方絕依乙方之通知並如期辦妥。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
記而致產生之稅金、規費、手續費及代書費等,甲方亦願依限全數交付,貸
款未核撥前,如須甲方補蓋章或出具證件文書,甲方應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
四、貸款手續辦理之同時,甲方預立此項貸款之存摺款及取款憑條授權乙方於貸
款核准及完成交屋後直接向銀行領取,或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於貸款核准
及完成交屋時直接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五、甲方倘因個人之原因或應具備之貸款手續有瑕,以致不能核准或致使乙方無
法取得貸款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二十日內將全部貸款金額一次付給乙方,
否則視同違約,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失。乙方得就甲方之本戶
房地逕行強制執行,並以其拍賣之所得作為此項貸款金額及其他各項損失之
賠償。
六、倘因政府法令限制或金融機構貸款政策改變或由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
致不能獲得貨款或獲貸金額未達申請金額時,乙方同意以 年公司貸款補足
差額,利率按年息 %計算。
七、本委託書內容一經簽立,非經乙方同意,不得撤銷、中止或變更。
八、本委託書繕立雙份,交由隻方存執,並自簽立之日起生效。
立委託書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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