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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摘要》
  一.契約審閱權:雙方協商審閱時間,且應於「☆」記號處簽名表示
       認知。
  二.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為附件。
  三.面積計算:平方公尺×0.3025=坪。
  四.增值稅率申報:賣方應確知自用與一般稅率之差異及適用條件。
  五.付款方式說明:分為簽約、用印、完稅、交屋(尾款)四次支付。
  六.標的物移交:以現場點交方式為之,買方驗收後於「房屋現況確
       認書」簽名確認。
  七.銀貸不足,可歸責於買方則一次補足,不可歸責則同意給予緩衝
       期,唯不動產應設定抵押權予賣方。
  八.代書指定:由雙方協商。
  九.登記名義人:由甲方指定,唯其應自行擔負所生之一切稅負及法
       律責任。
  十.公定契約申報:雙方充份認知7月l日為公告現值調整日,且有一
       個月之緩衝期(即7月底)。
  十一.甲方應繳之稅賁:詳如附件二。
  十二.乙方應繳之稅費:詳如附件二。
  十三.違約處罰:乙方逾期交付証件及房地時,每逾一日按己繳房地
         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予甲方,如經通知限期交付,逾時仍不
         履行,甲方得解除契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甲
         方。甲方不按規定付款時,每逾一日應加付該期未支付價款千分
         之一計算滯納金,如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時仍不履行,乙方得解
         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價款作為違約賠償。
  十四.重大瑕疵告知:如有足以影響甲方購買意願之重大瑕疵(如:違
         建、海砂屋、幅射屋、凶宅等),乙方應誠實告知,否則甲方得
         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十五.凶宅認定:兩年內發生凶殺案或自縊案之房舍。
  十六.規約遵守: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買方應無條件
          承受管理委員會所執行之住戶生活規約及管理規章(如附件五)。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買主                                                    甲
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賣主                                                    乙
本約不動產權買賣事頊,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
本合約簽訂前己經甲乙★雙方審閱   天,且應於「★」記號處簽名表示認知。


第二條、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
(★依附件一最新申請之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詳細載明)

第三條、價額及付款表:
買賣總價:新台幣_____元正(含土地款新台幣______元,房屋款新台幣______元)
第一期簽約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台幣(內含定金新台幣_______元)
第二期用印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新台幣:__________
第三期完稅款/稅單核下_____日內給付_____新台幣:
第四期尾款/地政機關產權登記完成_____日內給付新台幣:_________ 貸款撥款
           當日給付新台幣:__________

有無須辦理融資貸款  □ 有   □ 無	融資金額:新台幣_________ 
融資銀行:________ 貸款期限:________年

增 值 稅 申 報: □自用  □一般     工程受益費:  □有  □無

第四條、付款方式說明:
第一次款(簽約)
於本契約成立同時甲方支付第一次款(內含定金),乙方照數收訖,並同時將權狀
正本交予簽約土地登記代理人(代書)保管,其餘付款約定如下,(本買賣各次付
款,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於代書事務所以即期支票或現金交付,★收款
人於後附件四交款記錄表中簽章,不另立收據)。

第二次款(用印)
雙方同時★備齊證件(詳如附件二),並在過戶文件書表上加蓋印鑑章交予承辦代
書專責辦理。

第三次款(完稅)
★ 俟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核發下來後日內壹次付清,甲乙雙方同時繳納各應負
 擔之稅費(詳如附件二),且甲方應開立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乙張,置放乙方
 處作為尾款給付之擔保,俟尾款付清時返還甲方。

第四次款(尾款)
★分別於地政機關產權登記完成      日內,及貸款撥款當日給付。

第五條、標的物移交:
   (一)、本買賣不動產乙方應於甲方付清尾款之同時,以★現場點交方式,
      將房地(含權狀正本、鑰匙、住戶規約及公定契約書正本、稅單正
      本等相關證件)交予甲方管領。
   (二)、本買賣不動產於點交前,如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乙方應負責排除。
   (三)、本買賣不動產於未移交前,如遇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
      致毀損滅失者,應由乙方負責恢復,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應依照本契約書附件三「★房屋現況確認書」之內容,將不動
      產點交甲方★驗收後簽名確認,如內容不符,乙方應負修護或換新
      責任。

第六條、貸款約定:
    (一)、甲方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並事先通知承辦代書外,應無條件於承
      辦代書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開戶等
      手續,否則甲方應負移轉登記之遲延責任,其罰則依第十條第二款
      處理。
    (二)、若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貸足所需之款項時,此★不足款甲方
      應於貸款核發與交屋之同時,一次以現金補足;或未能貸款致延遲
      履行付款時,依本約第十條第二款以違約處之。
    (三)、甲方以貸款給付尾款時,若因金融政策改變,以致未能貸足所需之
      款項時,★此不足款甲方應於權狀核發日起      天內以現金一次
      付訖(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且甲方同意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乙
      方,直到不足款清償為止;至於其中所產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產權登記:
      (一)、本件不動產權之登記,經甲乙雙方協商,共同授權    土地登記
      代理人(代書)事務所辦理之。
      (二)、辦理不動產權之登記時,其應由甲方或乙方提供有關證件及應繳納
      稅捐,雙方應依規定期日、種類、內容及數額提供繳納。如因一方
      延誤致影響產權登記者,所受損害應由延誤之一方負擔賠償賁任。
      (三)、本件產權移轉登記手續辦理中,倘須甲、乙雙方補辦證件或用印,
      雙方應無條件於承辦代書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
      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四)、本件產權移轉登記,甲方得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但該第三人
      應與甲方連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甲方並應自行擔負指定登記名
      義所生之一切稅負及法律責任。

第八條、公定契約申報金額:
      (一)、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雙方同意以第     次付款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申報;房屋則以評定現值申報。    年   月   日 ※★本件不動產
      買賣如為當年6月30日以前訂約.則雙方充份認知7月l日為公告
      現值調整日且有一個月之緩衝期(即7月底);如按上年度之公告現
      值申報,則本年度之增值稅負由甲方承受。另外,乙方亦了解增值
      稅採一般(40∼60%)或自用稅率(1 0%)之差異,及其適用條件(一生
      只能使用一次)。
   (二)、本件所有權移轉契約(公契),雙方同意按前款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
      填寫。土地、房屋:按實際移轉價格       元填寫。

第九條、稅費負擔:
    (一)、本不動產移交日以前之各種稅捐、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管理
      費等(含未到期而已發生之費用,得以預扣方式為之,多退少補),
      悉由乙方負責繳清,移交後其一切全由甲方負擔。仁該年度之稅捐
      費用仍以不動產移交之日為準,按比例公平負擔(房屋稅、地價稅
      依前年度完納之稅額分算之)。
   (二)、土地移轉過戶時應納之主地增值稅,塗銷設定代辦費及未完納之稅
      費由乙方負擔(詳如附件二)。
   (三)、產權登記費、印花稅、契稅、公(監)證費、代辦費、各項規費由甲
      方負擔(詳如附件二)。

第十條、違約處罰:
   (一)、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其逾本約第三條規定期
     限交付證件及房地時,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地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
     與甲方。如經甲方通知限期交付,逾期仍不履行,方得解除本契約,
     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甲方,做為違約賠償。
   (二)、甲方全部或一部份不履行本約第三條規定付款時,每逾一日甲方應加
     付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
     如經乙方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
     沒收甲方已繳價款作為違約賠償,其標的物任憑乙方處理,甲方不得
     異議。

第十一條.產權保證:
乙方應保證本契約房地之產權清楚,絕無一屋數賣或無權佔用他人土地等情事。
如有他人主張權利或存在法定抵押權時,乙方應依雙方協議,負責清理塗銷之。
   ★雙方之協議如下:

第十二條、重大瑕疵告知義務:
本約不動產如有足以影響甲方購買意願之重大瑕疵(如:違建、海砂屋、幅射屋、
凶宅等),乙方應誠實告知,否則甲方得要求解約還款或減少價金。
 ※凶宅之認定:簽約日前兩年內發生凶殺案或自縊案之房舍。

第十三條、公共環境:
為維持集合住宅不可分割(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甲方同意自乙方
交屋日起分擔集合住宅所需之公共共同管理、維護及水電等一切公共費用。

第十四、規約之遵守:
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乙方將房地點交與甲方後,甲方對於該房地
之使用規則,諸如管理委員會所執行之住戶生活規約及管理規章(如附件五),應
無條件承受遵守。

第十五條、通信地址:
甲乙雙方相互間為之洽商、徵詢或通知辦理事項,採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送
達以掛號郵寄為準。如因故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造到退回者,均以函到日期視為已
依本契約通知。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應自負
一切責任。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爭議
致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本契約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契約分存:
本約同文乙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土地登記代理人(代書)事務所各執乙份為憑;
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附件一、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略)

附件二、房地產買賣雙方應具備證件

賣方應備證件
一. 自然人:□戶口名簿影本四份     □印鑑證明三份
      □印鑑章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紙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紙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地價稅單
      □登記大太名義者(74.6.3以前)請附先生印鑑證明一份、印鑑章
      □抵押權塗銷必備文件    □債務清償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 法人: □董事會議記錄一份     □公司執照影本三份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三份  □負責人資格暨印鑑證明三份 
      □公司印鑑證明三份     □負責人戶籍謄本三份 印鑑章	

買方應備證件	
一. 自然人:□戶口名簿影本四份     □印鑑證明一份
      □印鑑章 
       ※	需貸款者請另附 □戶籍證本二份 □印鑑證明二份  
二.	法人: □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三份
      □董事長資格證明(正本一份 、影本三份)
      □公司及董事長印鑑證明一份 
      □董事長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有貸款者請再準備 □公司及董事長印鑑證明二份 
                □董事長資格證明 (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財務報表	
註:l.本項文件僅供辦理過戶等各項所須事宜,不得移作它用。2.上列口文件收
   訖無誤。簽收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補件:___________

賣方應付稅費
l.土地增值稅 2.到期工程受益費 3.交屋日前房屋稅及地價稅 4.交屋日前水、
電、管理賣等 5.抵押權塗銷代書費

買方應付稅費
l.契稅(教有捐) 2.公證費 3.登記規費及印花稅 4.代書代辦實 5.貸款服務費 
6.火災保險(貸款) 7.未到期工程受益費8. 鑑價費貸款)

買方預繳規費:             元整         簽收人:


附件三:房屋現況確認書
附屬建物	項 目	現況情形	備註
		有	無	
門窗類	大門			
	鐵門(加裝)			
	房門			
	紗門			
	鐵窗(加裝)			
	紗窗			
	窗			
牆面	油漆			
	壁紙			
地坪	地毯			
	地板			
	地磚			
	磨石子			
	舒美塑膠板			
浴廁	浴缸			
	馬桶水箱			
	臉盆			

附屬建物	項 目	現況情形	品牌	年份	數量
		有	無			
廚具	爐台					
	流裡台					
	瓦斯爐					
	排油煙機					
	吊櫥					
其他設備	電視					
	冷氣					
	電話					
	洗衣機					
	冰箱					
	熱水器					
	美術燈					
	衣櫥					
	床組					
	沙發					
				
				

★以上記載買賣房屋應點交之物品,於點交時確認無誤
賣方:                              (簽名)
買方:                              (簽名)


附件四:價款收付明細表
收款性質	價款明細	收款人	價款金額     計
	□現 金   □支票		新台幣 元整
	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付款銀行      銀行      分行		
收款日期	支票帳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元整		
收款性質	價款明細	收款人	價款金額     計
	□現 金   □支票		新台幣 元整
	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付款銀行      銀行      分行		
收款日期	支票帳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元整		
收款性質	價款明細	收款人	價款金額     計
	□現 金   □支票		新台幣 元整
	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付款銀行      銀行      分行		
收款日期	支票帳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元整		
收款性質	價款明細	收款人	價款金額     計
	□現 金   □支票		新台幣 元整
	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付款銀行      銀行      分行		
收款日期	支票帳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元整		
收款性質	價款明細	收款人	價款金額     計
	□現 金   □支票		新台幣 元整
	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付款銀行      銀行      分行		
收款日期	支票帳號: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元整		



附件五、住戶生活規約(參考案例)
為維護本大廈全體住戶之權益及安全,建築物內外美觀及整潔,增進社區大眾
之和諧與敦睦,咸願共同遵守下列公約:
一、配合與執行管委會之決議事項,並與管理員充份合作。
二、杜絕一切非法或影響公共安全之經營。
三、保持安寧,嚴防噪音;在公共場所,輕聲細語。
四、汽機車依指定地點停放整齊,並遵守車場規則。
五、招牌之設置依管委會之規定辨理;大樓外牆不安裝鐵窗或懸掛有礙觀瞻之物
    品。
六、公共地區不私自佔用或堆積物品。
七、維持各項安全及消防設備之功能,不擅自改裝或拆除。
八、按時繳納管理費、停車費。
九、不以私利妨礙公益。
十、業主願負其家屬或承租人違反公約行為之責任。
 ※正式規約請參酌內政部版規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
甲方(買主)    :                                               
姓名(公司名稱):                                               
戶  籍  住  址:                                               
通  訊  住  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業執照號碼)
聯  絡  電  話:(H)                 (O)                 

法定代理人
姓名(公司名稱):                                               
戶  籍  住  址:                                               
通  訊  住  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業執照號瑪)
聯  絡  電  話:(H)                 (O)

乙万  (賣主)  :                                               
姓名(公司名稱):                                               
戶  籍  住  址:                                               
通  訊  住  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業執照號碼)
聯  絡  電  話: (H)                 (O)                    

法定代理人
姓名(公司名稱):                                               
戶  籍  住  址:                                               
通  訊  住  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業執照號碼)
聯  絡  電  話:(H)                 (O)
見  證  人    :           代書事務所(簽約代書)
聯  絡  電  話:(H)                 (O)

<附錄一〉
    有關個人購屋或購車貸款契約範本(財政部版)
           甲方
    立約人
           乙方
    甲方向乙方借款新台幣         元整,雙方約定遵守左列各條款:
    一、本借款由乙方撥入  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        號帳戶或按甲方指定
        之方式撥付,作為借款之交付。
    二、本借款之期問自民國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月  日止。
    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左列第    款:
      (一)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付息二次,到期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借用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
      (三)自實際借用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四)自實際借用日起,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  個月)起,
          再按月攤付本息。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本借款除右列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
          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四、本借款之利息,按左列第    款方式計付;
      (一)按乙方基本放款利率  %加(減)年利率    %計算(或加減  碼)計為
          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
          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本放款利率  兌加(減)年利率    如計算(或加減  碼)計為
          年利率    兌;%後隨乙方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五、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
        ___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計算,逾期超過  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___計付違約金(上述空格處由乙方與甲方自行約定之
       。惟約定時,利率部分應依民法第二百零四條及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相關
       規定。)
    六、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一)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
          乙方有權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
          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 乙方前項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
          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
          力。
    七、甲方如有左列惰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
        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或清理債務時,或經票據交換所
          公告拒絕往來。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全部財產之宣告時。
八、甲方如有左列惰形之一時,經乙方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
    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
        時。
     (註:另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八九次委員會議決
      議,除前述各款外,金融業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
   他種事由,該議定事項應於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
   之,並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焦須通知)之效果)。
 九、甲方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
   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甲方最後通知乙方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
   間即視為到達。
十、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
 十一、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
   有專屬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契約乙式  份,由    方各執  份,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二>
 土    地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財政部版)
 建築改良物
一、擔保物提供人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依照左列第  款之規定:
     (一)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  年    月    日所立貸款契約發生之債務,
    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壞賠償。
     (二)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
    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二、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應承諾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今法所
  有,如有不實,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除應另行提供抵押權人認可之其他
  相同或較高價值之擔保物或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
  之損。
三、擔保物,應由債務人或檐保物提供人投保適當火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
  並聲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如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
  人怠於辦理或續約時,抵押權人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保費,債務人或
  擔保物提供人應即償還。
四、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
  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契約乙式  份,由      各執  份另一份據以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三〉
本不動產買賣合約主耍特色:
一、充份透明化,避免語焉不詳。
二、留空格提供買賣雙方選擇及強迫閱讀。
三、賦予買賣雙方契約審閱權。
四、因應公寓法之通過,強化規約重要性。
五、凶宅等重大瑕疵告知義務。
六、三合一契約範本(不動產買責、房貸及抵押權設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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